备案常见问题总结
1、什么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
2、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4、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在www.miibeian.gov.cn网站上办理报备手续,我司可以代用户办理,请进入我司网站登陆会员管理中心提交ICP备案申请。
5、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界定?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6、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网站的信息内容中含有上述前置审批内容的单位,在网上报备时,必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前置审核同意的文件。
7、电子公告服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
8、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范围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9、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10、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在网站的主页上标明编号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已办理备案手续,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如果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电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虚假备信息的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同时在网上名单中公布。
12、如果网站未办理备案手续,接入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网站和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将受理什么样的处罚?
答: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于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对接入服务提供的单位,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3号令)
13、办理网上备案手续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纳费用吗?
答:不收费。如果您备案手续是自己在网上办理的不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纳任何费用。如果您的备案手续是通过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理办理的,代理单位向您收取的只是代理服务费,您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事委托服务关系。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
14、如主机托管用户或虚拟主机用户单位所在地不在当地,用户是否可在当地办理备案手续?
答:可以。如果您在填报或导入信息时标明主机托管用户或虚拟主机用的主体所在省,系统将会自动分配到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